|
1
|
贵农(渔政)罚〔2025〕69号
|
祖*祥、开*平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祖*祥、开*平
|
|
|
当事人于2025年9月21日13时15分在贵池区牛头山镇黄湓闸新闸与老闸之间水域使用一副单层刺网进行捕捞,渔获物为两尾鲢鳙(共计15.4千克)。
|
处罚种类:
一、对当事人祖*祥、开*平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元;
二、没收渔获物(鲢鳙2条共计15.4千克)。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
1.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者微信小程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23日
|
|
|
2
|
贵农(渔政)罚〔2025〕80号
|
何*平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何*平
|
|
|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3日19时至14日2时在池州市贵池区梅村镇肖坑村山上水沟使用头灯照射的方法徒手捕捉了140只棘胸蛙。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交公安调查处理。经公安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未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因此将本案移交至贵池区农业农村局,建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处罚种类:
一、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二、没收渔具(网兜3只,便携式头灯1个)。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
1.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者微信小程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23日
|
|
|
3
|
贵农(肥料)罚〔2025〕1号
|
惠**(安徽)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
惠**(安徽)肥业有限公司
|
913417**MA8QK7ED9N
|
刘*奇
|
执法人员在办理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时,对当事人进行肥料检查,在仓库内发现中性硅肥料6瓶。该产品外包装未标注肥料登记证号和生产日期且不属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免予登记的肥料种类。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中性硅肥料登记证,共生产中性硅肥料3箱72瓶(商标猛火,规格为24瓶/箱,500克/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销售,违法所得总计1818元。
|
处罚种类: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818元;三、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罚款金额1818元。
处罚依据:一、《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者微信小程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2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