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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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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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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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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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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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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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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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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如下:
1.社会投资安置房:50元/平方米;
2.房地产开发、其他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开发住宅):50元/平方米;
3.房地产开发、其他经营性用房(非住宅用房):70元/平方米;
4.养老、医疗产业:7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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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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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财政部财综函〔2002〕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皖价费〔2008〕11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53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池政务[2016]13号;池政务[2016]107号;池数资[2019]35号;贵数资[20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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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社会投资安置房、房地产开发、其他经营性用房、养老、医疗产业外其他项目均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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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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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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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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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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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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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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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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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沥青硂路面:280元/平方米; 2、水泥硂路面:350元/平方米; 3、各类砂碎石路面:150元/平方米; 4、平侧石:150元/米 ;5、土路肩:130.5元/平方米;6、彩色人行道:297元/平方米;7、劈离砖人行道531元/平方米;8、陶瓷广场砖人行道:531元/平方米;9、大理石人行道:792元/平方米;10、澳洲地坪567元/平方米;11、纽西兰砖人行道:383.4元/平方米;12、花岗岩车行道:993.6元/平方米;13、纽西兰砖车行道:504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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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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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64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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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20〕27号文件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20〕1241号文件规定,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2.对承诺按原标准自行恢复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免于征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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