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栋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2025年7月18日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公开招标公告,参加了“贵池区2024年度和美乡村省级中心村路灯采购安装项目”政府采购活动。项目于8月11日开标,8月12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发出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安徽栋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项目中标供应商。8月15日安徽栋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发出弃标函,以成本核算工作失误为由放弃中标资格,拒绝签订合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之规定。安徽栋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机关9月11日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规定期限内未进行书面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