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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MB1E42862W/202507-00012 组配分类: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发布机构: 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安徽赫莱森汽配智造有限公司《汽车零配件制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7-11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安徽赫莱森汽配智造有限公司《汽车零配件制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阅读次数: 来源: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5-07-11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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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徽赫莱森汽配智造有限公司《汽车零配件制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项目名称:

汽车零配件制造

建设地点:

池州市高新区通港路89号电子信息产业园A7号厂房

建设单位:

安徽赫莱森汽配智造有限公司

环评影响评价机构:

安徽华境资环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一、安徽赫莱森汽配智造有限公司汽车零配件制造位于安徽省池州市高新区通港路89号电子信息产业园A区的7号厂房。厂区中心坐标为东经117度34分19.104秒,北纬30度42分13.298秒。项目占地面积约1799.38平方米,总投资2000万元,对现有工程生产线进行技改的同时,新增金属配件及塑料配件的组装线;建成后预计能够达到年产36万台汽车发动机正时链传动和60万台汽车发动机电子冷却水泵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切实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正时铝铸件、水泵铝铸件抛丸废气经设备自带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注塑废气经二级活性炭装置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同时应加强厂区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落实生产工艺过程控制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通过以上措施,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安徽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中塑料制品工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中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氨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限值要求,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排水系统。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冷却循环水一起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城东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应实施全过程控制。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要求在厂内建设一般固废暂存区(生产车间1层,10m2),废包装袋、不合格品、除尘器收集粉尘收集后暂存在一般固废暂存区并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要求建设危废暂存间(厂房外东北侧,8m2),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特别是临时贮存、转运等环节的防治措施;项目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废导轨油、废液压油)、废清洗剂桶、清洗废液、废油桶(废导轨油桶、废液压油桶、废防锈油桶)、废切削液桶、含油手套和刷子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沾染切削液的废金属屑在满足《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在所列的豁免环节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生活垃圾委托当地卫部门及时清运。

公众参与情况: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在池州市环境保护网进行了全本公示,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反对意见。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相关文件: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办理部门:

生态环境窗口

受理地点:

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

0566-2099996

电子邮箱:

119330180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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