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民政局撤销结婚登记
决 定 书
贵民撤字﹝2025﹞第1号
男方刘辉(身份证号码:3429**********0312),与女方当事人(持“王的停”身份证件,证件号码为:5326**********0929),于2013年8月21日在贵池区婚姻登记处窗口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结婚证(结婚证编号:J341702-2013-003792)。
刘辉于2025年6月25日向贵池区民政局提出与“王的停”的婚姻无效,请求撤销与“王的停”的结婚登记。
根据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秋江派出所2025年4月2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经我局核实,事实表明:与刘辉结婚登记的另一方当事人,系利用虚假信息、骗取结婚登记。
据此,本机关认为:该结婚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文件要求,本机关决定:
撤销贵池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于2013年8月21日办理的刘辉与“王的停”的结婚登记(结婚证编号:J341702-2013-003792)。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贵池区民政局
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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