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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农(渔政)罚〔202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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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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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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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3日18时20分,接视频中心反馈,执法人员前往长江干流贵池区沿江大道8号池州汽车轮渡禁捕水域,查获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投射叉刺耙刺进行捕捞,现场查获投射叉刺耙刺1根,黑鱼3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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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1.没收渔获物黑鱼3尾(2.03千克)。
2.处以罚款人民币24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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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者微信小程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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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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