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处罚 > 处罚结果
索引号: 113418020032850137/202506-00037 组配分类: 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通告
名称: 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贵农(动检)罚〔2024〕2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6-17
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贵农(动检)罚〔2024〕2号)
发布时间:2025-06-17 16:05 来源: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贵农(动检)罚〔2024〕2号

 

*林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羊案

*林

 

 

2023年12月26日,本机关接举报后同市场监管人员到达涓桥镇联合村进行核实。现场勘验发现该处为高架桥下一废弃养殖场,现场有三名工作人员正在宰杀羊只,另有一货车承运人王*林正在帮忙卸羊,该批羊只均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调查该批未经检疫生羊均为当事人管*所有(管*已另案处理),其雇佣当事人王*林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羊。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1.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者微信小程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