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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802MB0X60126Q/202505-00002 组配分类: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订
发布机构: 池州市贵池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征求《老区政府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5-28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征求《老区政府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阅读次数: 来源:池州市贵池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5-05-28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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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池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有关部门已对老区政府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2025年5月28日至2025年7月27日。
     被征收人若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池州市贵池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提出,并附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地    址:池州市秋浦西路18号
联 系 人:周瑜
联系电话:0566-2026053
附件:老区政府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
老区政府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起草说明

老区政府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城市面貌提高人居环境,满足城市更新(美丽街区)规划布局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老区政府地块国有土地上城市更新(美丽街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目的
城市更新(美丽街区)公共事业建设。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房屋征收具体四至范围详见征收红线图。征收对象为国有土地上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人。
三、征收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2、《建立集体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行“先安置后拆迁”工作机制》(皖自然资〔2023〕163);
3、《关于印发〈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细化政策举措〉的通知》(皖建综函〔2025〕125号);
4、《池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池政〔2013〕10号);
5、《池州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相关补偿标准》(池政办秘〔2013〕16号)。
四、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
本次房屋征收部门为池州市贵池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委托池州市贵池区池阳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五、征收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签约并完成搬迁。
六、现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已登记的房屋以被征收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未登记的房屋以2006版地形图所标注并结合现状予以测量的面积为准。
1、2006版地形图上标注的符合建筑规范的建筑物视同已登记房屋,可以选择“房票”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2、2006版地形图上标注的不符合建筑规范的建筑物以及经批准未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池政办秘〔2013〕16号号规定的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3、已登记房屋和2006版地形图标注的符合建筑规范的未登记房屋(视同已登记房屋),以下统称主房。2006版地形图标注的不符合建筑规范的建筑物和经批准未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以下统称附房。
七、补偿方式及原则
本次城市更新房屋征收项目就地不再新建安置房,采取“房票”、货币补偿两种安置形式,供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八、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 选择“房票”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参照就地或就近实施产权调换安置政策,在给予适当奖励的基础上,根据补偿价值出具“房票”,被征收人持“房票”在主城区范围内自主购买房屋。“房票”价值由以下部分合并计算构成:
1、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加上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计算的公摊补助面积,以合计面积按就地或就近实施虚拟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计算的补偿款。
2、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或评估结果计算的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6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和搬迁奖励。
3、按市政府办公室池政办秘〔2013〕16号文件规定被征收人应享有就地或就近实施虚拟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优惠20%的价格购买20平方米的补助款。
4、被征收人应承担参照就地或就近实施虚拟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房屋结构差价。即: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的,按100元/平方米向房屋征收部门补交差价款;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按150元/平方米向房屋征收部门补交差价款。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城镇中低收入城镇居民,被征收房屋为其家庭唯一住房且居住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计算市场评估价款,被征收房屋面积与60平方米之间部分市场评估价款结算时应按每平方米1787元的成本价扣除。其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被征收房屋面积与50平方米之间部分市场评估价款结算时不扣除每平方米1787元的成本价。
6、房屋征收部门按上述五项规则计算的补偿总额给予被征收人5%的奖励。
   (二)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货币补偿款由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6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搬迁奖励共5个部分构成。
    九、各类补助和奖励
   (一)搬迁奖励
   搬迁奖励按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计算。在本方案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1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每户奖励款低于8000元的按8000元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二)搬迁费
1、住宅房屋:按600元/户计发。
2、选择货币补偿,按上述标准计发一次搬迁费;选择“房票”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搬迁费。
   (三)临时安置费(住宅房)
按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发。每户每月临时安置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货币补偿和 “房票”安置的均按6个月计算。
十、“房票”使用规则
   (一)“房票”作为购房支付凭证,除本人使用外,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也可使用,但不得出让和倒卖;用于购房资金不得少于“房票”票面金额的85%。
   (二)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房产,与市、区政府委托的专门机构签订购房合同。
   (三)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房地产开发的商品住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房产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购房款大于“房票”票面金额的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购房款小于“房票”票面金额的部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被征收人。
   (五)被征收人持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房票”之日起超过6个月期限未选购房屋的,“房票”自动失效,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本方案的货币补偿方式结算。
十一、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按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法律责任
   (一)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获得补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其他
   (一)本方案仅适用于老区政府宿舍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二)本方案由池州市贵池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老区政府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方案起草背景及过程
   市政府经研究计划在主城区实施城市更新美丽街区项目建设,今年计划实施老区政府地块,对更新范围内的部分房屋实施征收。征收补偿资金由市政府统筹兑付。
  征收补偿政策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池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池政〔2013〕10号);《池州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相关补偿标准》(池政办秘〔2013〕16号); 并结合当前已公布施行的《建立集体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行“先安置后拆迁”工作机制》(皖自然资〔2023〕163)号文件及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细化政策举措》的通知(皖建综函〔2025〕125号)文件精神,拟定了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方案起草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根据市、区政府领导的要求,满足城市更新美丽街区建设要求,兼顾老百姓实际安置需求的同时,积极响应国家鼓励“房票”的安置方式,并结合地块实际情况起草初稿。二是属地街道等相关部门意见,就方案所涉及的房屋建筑性质及面积认定、补偿安置方式及规则等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进一步修改,最终形成该方案送审稿。三是送区司法局审核,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予以讨论。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
  本方案与以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相比,最大的特点是将原就地就近产权调换安置方式调整为发放“房票”自由购买产权调换房屋的安置方式。另对房屋建筑性质及面积认定等方面予以明确。以下就方案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产权证证载面积为准;无产权证的依据06版地形图结合现状加现场测量予以认定。
(二)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安置和“房票”安置两种供被征收人选择。
1、货币化补偿价格按照被征收人共同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当前市场化评估的价格确定为补偿单价;
2、方案明确规定了“房票”票面价值的各项构成、面向房地产一手市场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房票”结算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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