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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农(渔政)罚〔202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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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宏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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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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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郑*宏于2025年3月31日5时35分在长江干流贵池区牛头山镇海事码头下游(在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内)使用1套路亚竿挂1个6钩米诺进行捕捞,被贵池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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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2.没收路亚竿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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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者微信小程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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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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