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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农(渔政)罚〔202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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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春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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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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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30日1时许,执法人员在贵池区秋江街道西埂村渡口秋浦河附近水域发现当事人携带刺网和渔获物向岸边走,现场查获捕捞工具三重刺网1副、渔获物(鳊鱼1条、鲤鱼1条、鲢鱼1条、鳡鱼1条共5.06千克)。贵池区农业农村局进行了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在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因此将案件移送至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2025年2月我局收到《关于胡*春涉嫌非法捕捞罪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移送函》,建议我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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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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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者微信小程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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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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