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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农(渔政)罚〔202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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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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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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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4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有人在长江干流贵池区乌沙镇新义村黄公祠水域锚鱼,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举报人反映当事人已离开并提供视频作为证据,证明当事人将捕捞工具丢入江中。2025年2月26日当事人主动到执法基地配合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到案发水域打捞捕捞工具,渔具未能打捞出水。当事人指认现场后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证明实施捕捞水域属于禁捕水域。在调查中当事人承认是首次使用一根锚杆(鱼钩为一个蝴蝶钩)进行捕捞,未捕捞到渔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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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桂*乐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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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者微信小程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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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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