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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农(渔政)罚〔202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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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徐*林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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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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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7日贵池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在秋江街道新河村西埂秋浦河水域使用三重刺网进行捕捞,渔获物为鳊鱼一尾(0.67千克)。当事人在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涉嫌刑事犯罪,我局将案件移送至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之后我局收到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检察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并移交我局,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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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具(三重刺网一副)及渔获物(鳊鱼一条,0.67千克);
2.对当事人高*、徐*林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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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者微信小程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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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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