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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农(渔政)罚〔20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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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学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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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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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9日4时34分,执法人员接举报称长江干流贵池段牛头山镇木闸二站上游50米处(属于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内)有人使用地笼进行捕捞,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查获当事人使用两条定置(串联)倒须笼壶(俗称“地笼”)进行捕捞,渔获物为秀丽白虾、1尾赤眼鳟、1尾鳑鲏、1尾鲫鱼、1只中华绒毛蟹(俗称“螃蟹”),共计0.35千克。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之后我局收到《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检察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并建议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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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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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者微信小程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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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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