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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农(渔政)罚〔20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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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善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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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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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7日19时左右,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池州派出所民警与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执法,在长江池州段南港水域发现当事人正在夹江投放定置(串联)倒须笼壶(俗称地笼),现场查获红色粉团状饵料若干,小杂鱼及小河虾若干(称重为0.01千克)。
2025年1月15日,我局收到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及《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决定不起诉并移送我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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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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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者微信小程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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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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