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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通告
名称: 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贵农(渔政)罚〔2025〕6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4-08
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贵农(渔政)罚〔2025〕6号)
发布时间:2025-04-08 14:55 来源: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贵农(渔政)罚〔2025〕6号 

钱*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钱*

 

 

2025年1月4日12时10分,接视频中心反馈,执法人员前往安徽省池州市升华碳酸钙有限公司长江干流禁捕水域,在江边滩涂草丛发现当事人手拿一只包裹正往上走,在看到执法人员后随即钻入草丛,执法人员将其拦截,出示执法证件后检查其携带的包裹,发现一尾鮰鱼(约1千克),两个空塑料瓶。据当事人交代,他3号在江边放了线卡,今天过来收取渔获物,再给线卡换上新的泥鳅。执法人员将当事人带到江边,收取两根线卡,线卡上挂有泥鳅,未发现渔获物。随后执法人员监督当事人现场放生渔获物鮰鱼一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9500元。

1.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者微信小程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