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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2003285048R/202504-00024 组配分类: 征收结果
发布机构: 贵池区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名称: 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告知书(贵池区〔2025〕第ST000019号) 文号: 贵池区〔2025〕第ST000019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4-01
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告知书(贵池区〔2025〕第ST000019号)
发布时间:2025-04-01 16:45 来源:贵池区〔2025〕第ST000019号 浏览次数: 字体:[ ]
池州海螺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91341702MA2U3L3431):
你单位在池州市贵池区实施池州海螺环保固废及替代燃料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已通过池州市贵池区水利局水土保持行政许可,许可文号贵水保承【2025】1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等规定,你单位应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人民币10080.00元。计征明细情况:应缴费基数12600.00,征收标准1.00,减免性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安徽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皖财综〔2014〕328号)第十一条第七款,减免费额2520.00
请你单位在开工前(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在项目开工前、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在建设活动开始前),到项目所在地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或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的相关事宜。
开采矿产资源的,除上述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外,你单位在项目投产后,需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按季度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矿产资源开采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井下开采类项目按销售额1‰计征,露天开采类项目按销售额1.5‰,已实行资源税改革的煤炭企业减半收费。
联系人:汪宁静  电话:15956641290
池州市贵池区水利局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