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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2003285523L/202503-00052 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发布机构: 贵池区牛头山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3-24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

阅读次数: 来源:贵池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5-03-24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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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

违法行为的定性依据

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1

酒类广告中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三个月;

3.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2

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
2.危害后果较小;

3.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3


发布已过广告审批有效期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逾期时间较短;
3.广告发布内容与原审查批准内容一致;
4.及时改正。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或者广告批准文号已超过有效期,仍继续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4

违法发布虚假广告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
3.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无误导或误导作用较小;           
4.持续时间较短,或浏览人数较少,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
5.及时改正。

《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5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搭售商品、服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搭售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额较少;
4.未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较大影响,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5.及时改正。

《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未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较大影响,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积极配合完成退款。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

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近半年内未有违法行为的;

2.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

3.持续时间较短,或者影响人数较少,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

4.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8

有奖销售未按规定公布相关信息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缺漏部分信息但及时改正后不影响兑奖。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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