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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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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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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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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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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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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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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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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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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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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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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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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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农(渔政)罚〔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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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毅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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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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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5日5时10分,当事人在长江干流贵池区秋江街道民生圩段水域使用一套投射箭铦耙刺(俗称弹弓射鱼器)捕捞水产品一案经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实施了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2025年1月13日我局收到《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建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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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400元。
2.没收捕捞渔具投射箭铦耙刺(俗称弹弓射鱼器)一套。
3.没收渔获物草鱼7.1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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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者微信小程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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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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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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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农(渔政)罚〔2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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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仕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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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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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5日5时10分,当事人在长江干流贵池区秋江街道民生圩段水域使用一套投射箭铦耙刺(俗称弹弓射鱼器)捕捞水产品一案经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实施了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2025年1月13日我局收到《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建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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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元。
2.没收捕捞渔具投射箭铦耙刺(俗称弹弓射鱼器)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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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者微信小程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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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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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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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农(渔政)罚〔202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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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宇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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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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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2日14时30分,接视频中心反馈长江干流贵池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禁捕水域有人疑似锚鱼,执法人员随即前往事发水域,查获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捕捞,现场发现路亚竿1根,钩刺耙刺1副,渔获物为翘嘴1尾(0.62千克)。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指认现场,指认锚鱼工具及渔获物后去基地接受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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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100元。
2.没收渔获物翘嘴1尾(0.62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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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者微信小程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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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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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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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农(渔政)罚〔202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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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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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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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2日14时30分,接视频中心反馈长江干流贵池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禁捕水域有人疑似锚鱼,执法人员随即前往事发水域,查获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捕捞,现场发现路亚竿1根,钩刺耙刺1副,渔获物为鳊鱼2尾(1.23千克)。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指认现场,指认锚鱼工具及渔获物后去基地接受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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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200元。
2.没收渔获物鳊鱼2尾(1.23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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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者微信小程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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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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