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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通告
名称: 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贵农(农产品)罚〔2024〕2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3-12
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贵农(农产品)罚〔2024〕2号)
发布时间:2025-03-12 15:52 来源: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贵农(农产品)罚〔2024〕2号

池州市**家庭农场未建立用药记录和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案

池州市**家庭农场

9134170**A2NGF5F4E

*松

当事人未建立用药记录以及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处罚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未建立用药记录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对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1.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者微信小程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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