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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农(农产品)罚〔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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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家庭农场未建立用药记录和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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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家庭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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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70**A2NGF5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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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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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建立用药记录以及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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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未建立用药记录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对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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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者微信小程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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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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