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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贵池区牛头山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这些“坑”你踩过吗?贵池发布2024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3-17
这些“坑”你踩过吗?贵池发布2024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3-17 10:25 来源:贵池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案例一  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13日,一消费者向贵池区市场监管局反映,称其于2024年6月12日凌晨,通过某直播平台在贵池区墩上街道办事处某超市花费370元购买了两串文玩核桃,商家不发货、不回消息,且将其电话拉黑,诉求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贵池区市场监管局墩上市监所接到投诉后立即调查处理。经调查,商家当时已发货,消费者收货后认为该产品质量不好,遂再次要求退货退款。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货退款。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消费者定作;鲜活易腐;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外,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中,消费者符合无理由退货条件,商家理应给予退货退款。


案例二 未成年人购买手机退货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4年9月,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一消费者投诉,称其未成年孩子(13岁)在某手机店花费3000元购买了一部智能手机。消费者认为商家向未成年人销售手机不合理,于是找商家退款,商家不同意退款,故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诉后,贵池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立即到被投诉人的手机店调查核实。经调查,购买手机的确实是一名年仅13岁的未成年人,其购买行为也未经家长同意。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全额退还3000元购机费用,消费者将手机及外包装盒退回商家。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本案中,未成年人实施大额消费(花费3000元购买手机),应征得其父母同意或由其父母实施,否则可视为无效民事行为。


案例三  反向抹零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4年2月16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案例三  反向抹零纠纷案者投诉,称其在辖区的一家服装店购买一件衣服,促销活动打5折后应为64.5元,而商家实际向消费者收款65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诉后,贵池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前往该服装店了解情况。经调查,该商家收银系统设置默认为“四舍五入”。工作人员对商家“反向抹零”行为进行了教育,现场责令商家立即修改收银系统并张贴公告退还多收取的价款,同时对该商家“四舍五入”的收费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本案中,商家进行四舍五入“反向抹零”收款,实则违背公开、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案例四  入住酒店摔伤纠纷维权案

案情简介:2024年10月3日,消费者王女士向贵池区市场监管局反映,称其在平天湖风景区某酒店入住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伤,要求该酒店退还房费并赔偿医疗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贵池区市场监管局多轮调解,该酒店和消费者王女士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酒店作为专业从事旅客住宿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对酒店内旅客住宿和通行区域内的设施设备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保障进入酒店消费的旅客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

案例五  网购混有异物食品消费维权案

案情简介:2024年7月6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袁某投诉,称其在池州某公司网络销售平台所购买的花生米中混有异物,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诉后,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核查,现场未发现混有异物的花生米。后根据消费者袁某提供的照片和实物,发现其包装内确实存在异物,消费者袁某举报属实。经调解,消费者袁某依法获得了赔偿。贵池区市场监管局对商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案中,消费者及时保存了混有异物的食品并拍照取证,同时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为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提供了坚实依据。


案例六  某宾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消费维权案

案情简介:2024年8月23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主城区某宾馆住宿时,发现该宾馆提供的一次性沐浴液系过期产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并退还住宿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诉后,贵池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对消费者入住的宾馆房间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该宾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对该宾馆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随后,经调解,该宾馆退还了消费者住宿费用,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化妆品是满足人们对美的需求的消费品,其质量关系人民群众的健康。本案中,宾馆作为专业从事旅客住宿业务的经营者,理应遵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提供安全放心的化妆品供消费者使用,以保障消费者身心健康。


案例七  燃放烟花致人身财产受损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4年2月13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于2024年2月12日在某超市购买了共5根“80波炫彩魔术弹”牌烟花爆竹,燃放时,烟花中间部位发生爆炸,导致自己怀抱的孩童轻微擦伤,要求商家赔偿遭拒,遂拨打12315热线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诉后,贵池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立即到现场调查核实。经查,该超市证照齐全,进货渠道正规,未发现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宣传和调解,超市负责人同意赔偿消费者20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烟花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投诉人怀抱孩童燃放烟花属于安全意识欠缺,超市方虽证照齐全,进货渠道正规,但应对所售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案例八  某茶楼设置最低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4年2月13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的投诉,称其当日在贵池区长江路某茶楼消费时,商家设置了最低消费,要求商家按实际消费收费,并退还多收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该茶楼进行了实地检查,经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该茶楼退还加收款项。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明码标价的实际费用收取。”

本案中,经营者以春节期间经营成本高,设置最低消费,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不予支持。


案例九  某土菜馆未明码标价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10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张某的投诉,称其在辖区某土菜馆点餐消费,土菜馆未明码标价,随意高价收取消费者菜金,认为不合理,要求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诉后,贵池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立即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查,发现该土菜馆场所内无菜品价格单,仅在经营过程中,以口头方式告知消费者所消费菜品的价格。据此,贵池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该土菜馆未明码标价行为当场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市场平均菜品价格退还虚高部分于消费者,消费者张某表示认可。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文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本案中,土菜馆未履行明码标价的法定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消费者的诉求应予以支持。


案例十  某电器商城未按约定提供商品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4年7月29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于7月1日在某电器商城购买了一台电视机,商家却将样板机当作全新机发货,消费者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到某电器商城核实情况,商家主动承认所发的货物是样板机。经与双方沟通与调解,经营者主动上门对投诉人致歉并赔偿,投诉人对该事不予追究,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本案中,消费者在实际消费中购买的是全新电视机,但商家发货的却是样板机,且未告知消费者,商家的行为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要求商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