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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农(渔政)罚〔2024〕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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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保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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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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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5日19时50分,接视频中心反馈,执法人员在长江干流贵池区金溪路99号清溪塔下游秋浦河故道水域,发现一人正在水边进行捕捞,看到执法人员后,当事人将竿子及1个红色包裹扔入水中,后续执法人员将竿子打捞出水,确定为路亚竿,竿尖挂钩刺耙刺(双面钩尖,俗称蝴蝶钩)1副。据当事人供述,现场扔掉的包裹里有1条鳊鱼,约0.25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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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朱*保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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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者微信小程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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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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