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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农(渔政)罚〔2024〕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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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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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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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日2时05分贵池区长江禁捕视频调度中心反馈在长江干流贵池段牛头山镇黄湓河入江口西侧300米处水域有人垂钓,执法人员于2时55分到达现场,查获当事人朱*使用1套路亚竿,以活体泥鳅作为饵料进行捕捞,当事人看到执法人员后将饵料丢入江中,将路亚竿上挂的泥鳅丢入江中。现场查获1套路亚竿,1个控鱼器,渔获物2尾翘嘴鲌(经称重11.43千克)。经现场勘查,该水域属于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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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朱*处以罚款人民币3500元;
2.没收捕捞的渔获物2尾翘嘴鲌(11.43千克);
3.没收朱*使用的1套路亚竿及1个控鱼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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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者微信小程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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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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