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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农(渔政)罚〔2024〕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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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才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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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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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6日9时45分,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电话反映秋江街道磨盘村(今东埂村)水域有人电鱼。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查获当事人孔*才电鱼。现场查获电捕器一套,渔获物若干(总计0.97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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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电捕器一套;
2.没收渔获物(0.97千克);
3.处以罚款人民币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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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者微信小程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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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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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农(渔政)罚〔2024〕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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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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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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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日20时00分左右,执法人员接视频中心举报,在贵池区梅龙街道郭港闸上游100米处有一人打路亚,执法人员赶到现场,查获当事人钱*正在使用两根路亚竿加大号鱼钩系挂活体泥鳅进行捕捞。现场还查获一个小矿泉水瓶,瓶内为活体泥鳅。经现场勘查,钱*实施非法捕捞水域为禁捕水域(禁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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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以罚款人民币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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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者微信小程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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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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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农(渔政)罚〔2024〕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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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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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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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1日10时05分,执法人员在池州市贵池区东湖北路258-3号新港秋浦河故道禁捕水域,查获当事人潘超使用路亚三本钩非法捕捞,现场查获路亚竿1根、三本钩1副,渔获物为白鲢1尾,红尾1尾,青梢2尾(后续经过称重总重量为5.11千克),检查渔获物未发现明显伤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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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5.11千克;
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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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者微信小程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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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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