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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农(渔政)罚〔2024〕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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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杰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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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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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0日14时20分,接举报人信息反馈,执法人员在长江干流贵池区新洲禁捕水域,查获当事人刘*杰路亚泥鳅捕捞,执法人员随即出示证件制止,现场查获路亚竿1根、铅头钩1个,泥鳅若干,未发现渔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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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刘*杰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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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者微信小程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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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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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农(渔政)罚〔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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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海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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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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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0日23时40分,接视频中心反馈,执法人员前往长江干流贵池区合兴圩禁捕水域,查获当事人叶*海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现场查获路亚竿1根、钩刺耙刺(俗称锚钩)1副,当事人承认所携带的禁用渔具为本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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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叶*海处以罚款人民币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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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者微信小程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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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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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农(渔政)罚〔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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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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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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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5日0时20分,接视频中心反馈长江干流贵池区合兴圩禁捕水域有人疑似锚鱼,执法人员随即前往事发点,还未下到水边,2名人员逃离,后续执法人员在附近农田拦截住1可疑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检查其车辆后备箱,发现钩刺耙刺(俗称锚钩)2副,未发现渔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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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钱*处以罚款人民币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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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者微信小程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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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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