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2号)《贵池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细则(试行)》(贵政办秘〔2023〕13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征收和使用管理提供制度依据。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我局结合我区实际,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起草了《贵池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征收和使用管理。
五、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十七条,包括总则、调节金征收、调节金管理、使用管理、附则等内容,规范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
(一)总则。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含义和行为定义。
(二)调节金征收
1.调节金征收主体为贵池区人民政府,具体委托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财政局代为征收,在交易环节代扣代缴。
2.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缴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调节金。
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土地等级、交易方式等因素基础上,确定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比例:入市土地属于工业用途的,调节金按土地增值收益的20%收取,其他用途暂按50%收取。
(三)调节金管理
1.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交易信息,在成交价款交入财政专户后,开具贵池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结算单,并及时提供给区财政局。
2.调节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区财政局在收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结算单的10个工作日内将调节金全额上缴区级国库。区财政局将交入财政专户的成交价款扣除调节金后的土地增值收益和入市成本返还给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属镇(街)、村(居)集体。
3.调节金具体缴库办法参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缴库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1030717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入”。
4.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凭贵池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结算单及相关登记资料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调节金缴纳凭证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再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必备要件。
5.已上缴的调节金,因多缴、误缴、政策性等原因需要办理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6.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对未按规定缴纳调节金的,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权采取措施督促其补缴。
(四)使用管理。调节金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使用,重点向农村农民倾斜,主要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土地开发等支出。
(五)附则
六、创新举措
本办法规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的范围、比例,规范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入库程序。
七、保障举措
1.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交易信息,在成交价款交入财政专户后,开具贵池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结算单。
2.调节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区财政局在收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贵池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结算单的10个工作日内将调节金全额上缴区级国库。
3.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凭贵池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结算单及相关登记资料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八、政策咨询
解读机关:贵池区财政局
联 系 人:包正东
政策咨询服务热线:0566-2041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