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徐志胜滥伐林木案
|
2024.12.24
|
经依法查明,贵池区梅村镇十字村村民徐志胜于2021年10月份,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从贵池区梅村镇十字村徐祖来、方满娣两户判买的位于新建狮子塘山场处的林木进行采伐。经池州市贵池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鉴定,徐志胜滥伐的树种为杉木和阔叶树,共计44株,其中杉木4株,蓄积0.0762立方米;阔叶树40株,蓄积1.7974立方米,折总材积1.0733立方米,滥伐林木价值566元。
|
滥伐林木
|
1.责令于2025年12月10日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的树木计肆拾肆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计壹仟陆佰玖拾捌元整(¥1698元)。
|
2
|
黄九红非法猎捕“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案
|
2024.12.30
|
经依法查明:2023年9月20日,黄九红在未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贵池区棠溪镇双合村操冲山场放置2套塑料踏板地弓(含弹簧套索、电子警报器)猎捕野生动物,并于2023年10月10日和10月20日先后捕获野鸡和麂子各1只。经安徽新莱蒂克司法中心鉴定,涉案野生动物种属系鸡形目雉科动物环颈雉和偶蹄目鹿科动物小麂,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根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规定,黄九红捕获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3300元。2024年11月19日,黄九红在审查起诉期间履行赔偿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3300元。2024年12月4日,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对黄九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12月9日向贵池区林业局下达检察意见书,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
|
1.没收扣押的涉案野生动物环颈雉肉块1袋和小麂肉块5袋;
2.没收扣押的涉案猎捕工具塑料踏板地弓2套;
3.并处猎捕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的罚款计叁仟叁佰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