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贵池区审计局2024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安排,池州市贵池区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4年4月1日至10月10日,对原战备仓库安置点一标段(以下简称“工程”或“项目”)决算情况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池州市贵池汇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财公司”)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池州市贵池区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原战备仓库安置点一标段项目位于池州市贵池区三台山北侧,建设西路与虎泉路交叉口西北角,新建内容包括新建安置房350套,总建筑面积51337.4平方米,配套内部道路、绿化、给排水、供电等。
(二)项目立项、批复情况
1.2017年9月5日,池州市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战备仓库安置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贵发改〔2017〕134号),同意池州市贵池汇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实施战备仓库安置点建设项目,工程总投资估算1.3亿元,资金由汇财公司自筹解决。
2.2018年1月5日,池州市城乡规划局出具《关于原战备仓库地块安置点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的批复》(池规方案〔2018〕1号),原则同意原战备仓库地块安置点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
3.2018年4月15日,池州市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关于战备仓库安置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贵发改〔2018〕192号),同意池州市贵池汇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实施战备仓库安置点建设项目,工程总投资估算1.3亿元,资金来源除申请中央补助外,其余由汇财公司自筹解决。
(三)参建单位、招投标及合同价款情况
原战备仓库地块安置点建设项目分为二个标段实施,本次审计项目为一标段内容。项目建设单位为池州市贵池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项目代建单位为池州市贵池汇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施工于2018年4月19日在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中标单位为安徽金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控制价为29986874.96元,中标价(合同价)为24244388.41元;工程监理于2018年2月12日在贵池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标,中标单位为浙江长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中标(合同)费率为1.1989%,设计单位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签约合同价为420000元。
(四)开、竣工日期及项目完成情况
本工程合同工期为480日历天,合同未约定计划开工、完工日期,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为2018年9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12月30日,实际工期为822日历天,参建单位未办理工期索赔及顺延的手续,2020年12月30日,项目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共同验收,竣工验收结论为合格,2021年11月2日,汇财公司以会议纪要形式表明,由于基础地质、环保等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顺延,不予工期奖罚与索赔。
(五)工程结算审核及工程款拨付情况
汇财公司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了结算审核,于2022年1月29日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合同金额为24244388.41元,施工单位报审金额27518079.05元,结算审定金额22965988.31元。汇财公司累计已支付工程款22965988.31元。
二、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汇财公司按照基本建设相关规定完成了本项目各项建设工作,履行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监督等程序,实行了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项目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基本达到预期效益。
本次审计也发现项目存在基本建设程序执行不到位、前期建设管理不到位、工程结算审核不实、财务未单独建账及单独核算等方面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不到位
代建单位未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未报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审批。
上述情况,不符合《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第二章 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以及《池州市贵池区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政办〔2015〕33号)第十条“区发改委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建设单位依次开展下列工作: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的规定,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
整改要求:汇财公司应按政府投资条例等规定,改正未履行申报手续行为。在今后项目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申报等工作。
(二)前期勘察、设计等管理不到位
通过查阅原战备仓库安置点一标段工程资料,发现:
勘察报告中明确1#楼、2#楼可采取天然浅基础方案,以第③层粘土为基础持力层,需进行软弱下卧层验算;2018年5月施工图审查意见,要求重视勘察报告提出的软弱下卧层验算,设计单位经与甲方沟通后,考虑1#、2#地质情况较复杂、起伏变化较大、且与相邻楼间距较近,基础形式由筏板基础改为桩基;当1#楼基础已有77根人工挖孔桩桩身施工完成时,市质监局再次要求必须参照勘察报告要求做“一桩一孔”勘察,建设单位召开专家论证会,依据“一桩一孔”书面报告发现下卧层可不考虑,又取消人工挖孔桩基础改为满堂基础,需对已施工完成的桩基采用素砼进行封堵,致使建设单位结算时造价增加267079.64元;
上述因前期勘察、设计工作不到位导致桩基础反复调整、致使造价增加和工期延误,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及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规定,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
整改要求:汇财公司在今后建设工程中,应加强前期管理工作,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完善好论证、申报手续再施工,避免造成工期延误和造价损失。
(三)税率调整不规范
本项目合同约定税率为11%,合同中未明确税率调整方式,2019年4月1日,根据国家增值税改公告,税率由10%调整为9%,项目实际开工工期为2019年4月,应执行税率调整。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未考虑税改对合同造价的影响,未明确调整方式,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 16 号)第十四条“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结算审核时,未按《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造价〔2019〕7号)进行调整,多计工程款306111.87元,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
整改要求:汇财公司应强化建设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明确政策调整对合同的影响,对因税率调整不实的价款,如实调整并追回。
(四)工程结算审核不实
审计组根据图纸、变更和签证等资料,结合现场勘查结果情况,发现结算审核未按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和合同约定结算,多计工程价款162540.79元,具体如下:
1.安装工程部分:1#、2#、4#商住楼室内给排水三角阀工程量多计,多计1376个,多计工程价款35770.41元;
2.项目赶工措施费多计。依据本项目实际工期结合工期定额计算,工程工期未压缩到我省现行定额工期 20%,赶工措施费不应计取,多计工程款126770.38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07)第5.2.6条“对工程结算与设计图纸或事实不符的内容,应在掌握工程事实和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和第5.2.5条“对工程结算内多计、重列的项目应予以扣减,对少计、漏项的项目应予以调增”的规定。
整改要求:上述多计工程款的情况,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汇财公司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工程结算审核中应严格把关,结算多计漏计的工程价款应根据现场实际调整。
(五)财务未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审计发现,汇财公司财务未将原战备仓库安置点一标段建设项目单独建账,不能准确归集本项目工程成本。
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第四条“一个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建设项目可否统一核算。根据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的规定。
整改要求: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汇财公司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将原战备仓库安置点一标段建设项目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六)未及时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原战备仓库地块安置点项目竣工日期为2020年12月30日,截至审计调查日结束,该项目未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批复。
整改要求: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汇财公司应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及时进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四、审计建议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依次开展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建立决策科学、监督有力的项目管理机制。
(二)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管理
代建单位应重视地质勘察、设计的深度,优选前期勘察、设计单位,提高勘察和设计的质量和责任意识,尽量规避施工中因前期地勘、设计工作不到位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三)加强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管理
代建单位应根据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如实调整工程结算及财务决算,准确核算工程建设成本。
(四)加强项目财务管理
代建单位应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全面真实反映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池州市贵池汇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组织有关单位,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贵池区审计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