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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20032850137/202412-00044 组配分类: 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通告
名称: 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贵农(渔政)罚〔2024〕96号、97号、101号、102号、103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12-26
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贵农(渔政)罚〔2024〕96号、97号、101号、102号、103号)
发布时间:2024-12-26 10:11 来源: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贵农(渔政)罚〔2024〕96号

 

*平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平

 

 

2024年10月21日22时20分,接视频中心反馈,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前往长江干流贵池区惠中村禁捕水域,查获当事人王*平使用1根路亚竿、1个铅头钩挂泥鳅捕捞,现场发现路亚竿1根、铅头钩1个、泥鳅若干,未发现渔获物。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王*平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1.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者微信小程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20241226

 

 

 

 

 

 

 

 

 

 

 

 

 

 

 

 

  

2

贵农(渔政)罚〔2024〕97号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

 

 

2024年1月13日23时10分,当事人彭飞在长江干流贵池区江口水厂泵房下秋浦河故道水域使用1根路亚竿,挂1副钩刺耙刺(俗称锚钩)进行锚鱼,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获路亚竿1根、锚钩1个、渔获物为6尾(1尾鲤鱼、1尾草鱼、一尾黑鱼、1尾白鲢、2尾鳊鱼。后续称重总重量13.7千克)。

当事人彭飞在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涉嫌刑事犯罪,2024年4月2日我局依法移送公安部门。2024年10月23日,我局收到《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贵检刑行意〔2024〕33号)认为当事人彭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并移交我局,建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彭飞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彭*处以罚款人民币4700元。

 

1.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者微信小程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20241226

  

3

贵农(渔政)罚〔2024〕101号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

 

 

2024年11月2日23时05分,接视频调度中心反馈,长江干流贵池区燕屋柯秋浦河故道水域有3人疑似锚鱼,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随即前往现场,3名当事人提前发现执法人员,开始逃离,在河堤草丛被执法人员堵住,旁边发现1根路亚竿,路亚竿上挂1付钩刺耙刺(俗称锚钩),未发现渔获物。据3名当事人供述,他们都实施了锚鱼行为,总共携带了3根路亚竿挂钩刺耙刺,1根竿子丢在河里,另1根竿子损坏了,也扔到河里。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供述的丢弃路亚竿地点打捞,未果。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桂*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1.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者微信小程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20241226

 

  

4 

贵农(渔政)罚〔2024〕102号

 

*风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风

 

 

2024年11月2日23时05分,接视频调度中心反馈,长江干流贵池区燕屋柯秋浦河故道水域有3人疑似锚鱼,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随即前往现场,3名当事人提前发现执法人员,开始逃离,在河堤草丛被执法人员堵住,旁边发现1根路亚竿,路亚竿上挂1付钩刺耙刺(俗称锚钩),未发现渔获物。据3名当事人供述,他们都实施了锚鱼行为,总共携带了3根路亚竿挂钩刺耙刺,1根竿子丢在河里,另1根竿子损坏了,也扔到河里。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供述的丢弃路亚竿地点打捞,未果。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章*风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1.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者微信小程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26日

  

5

贵农(渔政)罚〔2024〕103号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

 

 

2024年11月2日23时05分,接视频调度中心反馈,长江干流贵池区燕屋柯秋浦河故道水域有3人疑似锚鱼,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随即前往现场,3名当事人提前发现执法人员,开始逃离,在河堤草丛被执法人员堵住,旁边发现1根路亚竿,路亚竿上挂1付钩刺耙刺(俗称锚钩),未发现渔获物。据3名当事人供述,他们都实施了锚鱼行为,总共携带了3根路亚竿挂钩刺耙刺,1根竿子丢在河里,另1根竿子损坏了,也扔到河里。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供述的丢弃路亚竿地点打捞,未果。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张*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1.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者微信小程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