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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农(农药)罚〔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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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商行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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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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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70**7629802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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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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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的商品兰花牌樟脑球外包装标有驱虫、防蛀、防虫等功能,包装上未标有农药登记证,当事人购进50包,对外销售2包,货值金额125元,违法所得5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商品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照农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为假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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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贵池支行或在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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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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