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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通告
名称: 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贵农(农药)罚〔2024〕5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12-18
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贵农(农药)罚〔2024〕5号)
发布时间:2024-12-18 09:54 来源: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贵农(农药)罚〔2024〕5号

贵池区**商行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贵池区**商行

9234170**76298029U

*

当事人经营的商品兰花牌樟脑球外包装标有驱虫、防蛀、防虫等功能,包装上未标有农药登记证,当事人购进50包,对外销售2包,货值金额125元,违法所得5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商品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照农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为假农药。

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涉案假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兰花牌樟脑球1包;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元;

3.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1.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贵池支行或在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