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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农(渔政)罚〔202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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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民、吴*宝、徐*海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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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民、吴*宝、徐*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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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5日00时25分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巡查至贵池区乌沙镇水政码头上游300米处水域现场查获钱*民、吴*宝、徐*海各使用1根路亚竿在江边垂钓,现场未发现渔获物,地上黑色塑料袋里装有泥鳅若干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吴*宝实施垂钓水域进行现场定位(117°18′45.57″E,30°40′20.10″N)并拍照固定相关证据,对当事人徐*海实施垂钓水域进行现场定位(117°18′45.57″E,30°40′20.05″N)并拍照固定相关证据,对当事人钱*民实施垂钓水域进行现场定位(117°18′45.54″E,30°40′20.04″N)并拍照固定相关证据。经现场勘查:当事人钱*民、吴*宝、徐*海实施捕捞水域为贵池区乌沙镇水政码头上游300米处水域(属于禁捕水域)。
当事人钱*民、吴*宝、徐*海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违法事实成立,证据充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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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钱*民系一年内第二次被查获,被查获后积极配合调查,无渔获物;吴*宝系违法行为的组织者,被查获后积极配合调查,无渔获物;徐*海系第一次被查获,被查获后积极配合调查,无渔获物。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钱*民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元;
2.对吴*宝处以罚款人民币1200元;
3.对徐*海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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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者微信小程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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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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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农(渔政)罚〔2024〕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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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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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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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7日1时57分接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渔政视频监控中心反馈在池州大桥下游500米处水域有人打路亚,2时20分执法人员到达池州大桥现场,现场发现当事人张*、陈*强、徐*星各拿一根路亚竿在江边水域打路亚,在现场发现渔获物蒙古红鲌3尾,地上撒落泥鳅若干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张*、陈*强、徐*星实施垂钓水域进行现场定位并拍照固定相关证据,经现场勘查:当事人张*、陈*强、徐*星实施捕捞水域为贵池区秋江街道幸福村池州长江大桥长江干流水域(属于禁捕水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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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陈*强系一年内第二次被查获。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陈*强处以罚款人民币1700元;
2、没收渔获物蒙古红鲌1尾(经称重1.16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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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者微信小程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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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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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农(渔政)罚〔2024〕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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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星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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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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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7日1时57分接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渔政视频监控中心反馈在池州大桥下游500米处水域有人打路亚,2时20分执法人员到达池州大桥现场,现场发现当事人张*、陈*强、徐*星各拿一根路亚竿在江边水域打路亚,在现场发现渔获物蒙古红鲌3尾,地上撒落泥鳅若干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张*、陈*强、徐*星实施垂钓水域进行现场定位并拍照固定相关证据,经现场勘查:当事人张*、陈*强、徐*星实施捕捞水域为贵池区秋江街道幸福村池州长江大桥长江干流水域(属于禁捕水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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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徐*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徐*星处以罚款人民币1200元;
2、没收渔获物蒙古红鲌1尾(经称重1.01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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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者微信小程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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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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