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
|
行政奖励
|
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设工程、场所准予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三)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