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专题 > 回应关切
索引号: 11341802MB1B0461XL/202411-00115 组配分类: 回应关切
发布机构: 贵池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主动回应】哪些不动产权利可申请登记?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11-29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主动回应】哪些不动产权利可申请登记?

阅读次数: 来源:贵池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11-29 10:02
【字体大小:

《不动产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可申请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