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5048R/202104-00051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关于印发《贵池区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号: | 贵水〔2021〕69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有关镇街、各相关水电站: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
2021年4月30日
第一条 为保护河流生态环境,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和水利部、 环保部、工信部、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生态流量,是指满足水电站坝(闸)下游河道水生生态、水环境、自然湿地等生态环境用水所需的最小下泄流量。
第三条 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完善政策、共同承担,创新机制、加强监管原则,落实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 落实水电站生态流量属地管理责任,区、镇街、村三级河长共同负责水电站生态流量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流域内小水电站生态环境调查。
第五条 科学核定每座水电站生态流量,建立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控系统,实现对全区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的实时监控。
第六条 水电站应采取措施保障下游河道生态流量,控制河道减水程度,防止河道脱流、断流,充分发挥河段生态自然修复功能的作用。正常情况下,水电站下泄流量应不小于其坝(闸)下游河道生态需水量,小于时必须按照核定值泄放生态流量。
(一)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已批复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生 态流量确定应遵照其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取最大值。
(二)水电站坝址(取水口)处天然来水量小于或等于规定 生态流量时,有调节能力的,宜采取运行调度措施,保障生态流 量下泄;无调节能力的,按天然实际来水量进行泄放。
(三)电站水库有特殊功能的,譬如重要饮用水源地、农 业灌溉蓄水区,生态流量泄放需服从属地调度。
(四)当水电站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 化时,应重新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核定其生态流量。
第七条 选择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应遵循安全可靠、因地制宜、 技术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过流能力应不小于核定的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水电站应根据已确定的坝(闸)下游河道生态流量,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坝(闸)下游河道生态流量泄放方案,分别报水利、生态环境、发改、供电等部门备案。
第八条 对不能满足生态流量下泄要求的已建水电站,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态流量泄放。
(一)无拦河坝的径流式水电站,可不设置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其发电流量要满足生态流量要求。有拦河坝的径流式水电站, 必须设置生态流量泄放设施。
(二)通过发电下泄流量满足河道生态流量的坝式(坝后式 及河床式)水电站,可不设置专用泄放设施,但在特殊时期应利用泄洪闸、底孔、泄流洞、放空洞等泄放流量。
(三)引水、泄水、冲沙、放空等设施功能满足生态流量下泄要求的,可利用或改造该设施下泄生态流量。
下游河道生态流量需求的,应新增生态流量专用泄放设施。
第九条 新建水电站应按照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水资源论证、环境保护规划、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的要求,严格实行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预留生态流量监测设备的接口。
第十条 新建水电站工程蓄水时,应充分考虑蓄水期对下游群众生产生活、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选择合理时机和生态友好的蓄水方案,并优先考虑采用专用泄放设施下泄生态流量。
第十一条 对不满足生态流量下泄要求的已建水电站,分类采取措施,依法整改。
(一)2002年5月1日实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以后建设的水电站,没有按要求设置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或者达不到生态流量下泄标准的,在2020年8月底以前完成整改。
(二)2002年5月1日以前建设的水电站,若具备增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条件,应在2020年8月底以前按照区水利局“一站一策”要求增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
第十二条 河长办将水电站生态流量纳入巡河管理系统。按照上述分类整改的要求,对不满足生态流量下泄要求的水电站督促整改到位。对生态问题突出、社会反映强烈、整改措施不力的水电站,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对不按要求整改的水电站,上报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供电管理部门根据水利、生态环境部门的整改通知函,采取限制或禁止其发电上网等相应措施督促其按要求落实生态流量泄放。 .
第十四条 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不满足要求的,不能通过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水电站即投入运行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上报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未按要求设置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的已建、在建水电站,函告发改部门不予组织蓄水阶段验收,水利部门不予组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未通过发改、水利、供电等部门组织阶段验收、专项验收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建设单位自主验收的水电站,一律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六条 对所属水电站不按要求下泄生态流量的水电开发企业,由区水利、生态环境部门联合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逾期将按照相关法律处罚。
第十七条 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设施建设及监测监控设备维护费用由区水利局、财政统筹资金解决;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建设改造费用由水电站业主承担。
第十八条 水利、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世界环境日”等宣传活动,加强对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宣传,增强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力度。公布举报电话,对不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的水电站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贵池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021年4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