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5048R/202409-00032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名称: | 关于印发贵池区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的通知 | 文号: | 贵水〔2024〕132号 |
成文日期: | 2024-09-03 | 发布日期: | 2024-09-03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桥水务有限公司:
为切实加强全区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做好全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质量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后半篇文章,全面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现将《贵池区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9月3日
贵池区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全区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做好全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质量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后半篇文章,全面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根据全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供水保障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而兴建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第二条 水利部门是农村供水保障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区农饮办负责编制农村供水保障工程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水源条件,合理划分供水分区,优先建设规模化供水工程,完善规模化供水工程布局,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推进城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统筹城乡供水,提升农村供水的保障水平。
第三条 由政府投资的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开工前,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到区水利局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第四条 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第五条 农村供水保障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行业产品质量标准。
第六条 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水利局的技术指导下,配合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农村供水保障工程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农村饮水保障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行饮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第九条 农村饮水保障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政府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镇街行使国家所有权。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条 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及运行管护列入属地镇街年度考核,区水利局将根据各地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运行管护等情况全盘考虑下年度镇街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安排。
第十一条 办法中没有涉及的或今后有政策调整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区水利局负责。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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