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合肥警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合肥警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2、地址: 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北二环交口万国大厦805、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街13号1-3幢454号
二、 基本情况
你公司在参加“贵池区清溪街道甲地国际商贸城消防整改工程消防管网采购”(项目编号:CZG42022374)招标采购活动中,与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传投标文件机器码完全相同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情形,属于恶意串标。 鉴于你公司在本机关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确有悔过表现,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三、 处罚依据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项目采购文件(电子版)、投标文件(电子版)、池州市财政局《移交通知》及电子数据、两家公司授权代表询问笔录等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四、 处罚结果
决定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499724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仟肆佰玖拾捌元整(¥2498元)。
五、 处罚日期: 2024-11-02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
2、联系人: 宋海军
3、联系电话: 0566-20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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