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
你单位报送《关于对池州市贵池区秋江圩东埂灌区续建 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的申请》收悉。经审 查,该方案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 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现批复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57.8 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段执行南方红壤区二级标 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 95%,土壤流失控制比2.10,渣土防护率95%,表土保护率
8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根据《安徽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 办法》(财综〔2014〕328号)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按照相 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 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本工程属于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本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 、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安徽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法>办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 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 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 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 坏地表植被。做好弃渣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 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 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 实行水土保持监测“绿黄红”三色评价,并按规定向我局提 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纸质版和PDF格式电子版各一 份 ) ;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 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 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 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 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 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四 、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 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 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 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 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