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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索引号:
11341802003284790N/202407-00031
组配分类:
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池州市老城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7-31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池州市老城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7-31 11:17
来源: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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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池州市老城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2U2MUH9Q
经营地址:贵池区同晖广场S4幢203、204
法定代表人:桂世高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主要违法行为:池州市老城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营业期间,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郑子涵,对郑子涵使用近8个月时间(2023年11月2日至2024年6月19日)。
以上事实有:1、群众来电投诉登记表;2、郑子涵及负责人桂江平《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3、郑子涵工资支付记录;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案件发生后你单位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供述违法事实并及时消除影响。
现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二项“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等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条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06办公室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通知单》,缴纳罚款后,应将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联系电话:0566—3214813。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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