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5578005156/202407-00009 | 组配分类: | 认定结果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清溪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危房改造认定结果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7-09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农村危房改造由农户自愿申请,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如实填报个人家庭及住房情况材料。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资料后,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公开评议。村级评议后,村民委员会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取消补助对象资格。公示期满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农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危房改造申报对象进门入户实地核实。对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必须严格进行复查、核实。乡镇复查、核实完毕后,应将符合条件的拟补助对象名单、改造方式等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群众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经审核不符合政策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县级住建部门汇总各乡镇情况,将汇总情况登记造册,会同县级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对改造方式、补助资金进行审批。核实发现异议的,组织到现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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