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58575/201412-00001 | 组配分类: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梅街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其他 / 其他 |
名称: | 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标准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4-12-31 | |
生效日期: | 2014-12-31 | 废止日期: | 2029-12-31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象具备的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奖励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金标准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符合条件的对象,女方年满49周岁时领取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领取扶助金。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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