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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2003284790N/202404-00068 组配分类: 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诚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4-03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诚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4-03 08:58 来源: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被处罚人:安徽诚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杏林街道砀山路14号北环阳光C1栋3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3MA8PFC3243

法定代表人:胡勤

经查,你公司存在下列主要违法行为:拒不执行贵人社监令〔2023〕44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的整改决定。

事实:我局于2023年12月11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贵人社监询〔2023〕65号),你公司未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我局于2023年12月18日向你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贵人社监令〔2023〕44号),责令你公司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贵人社监询〔2023〕65号)要求限期整改,你公司逾期未按要求改正。

证据:1、农民工李尧胜等投诉登记表;2、灯光改造维修袁文继班组欠薪工资统计表;3、灯光改造项目安装班组农民工工资表;3、《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贵人社监询〔2023〕65号);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贵人社监令202344号;5、《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贵人社监罚告〔202344号)

你公司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项、第(三)项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9日邮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贵人社监罚告〔2023〕4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给你公司邮寄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贵人社监罚告〔2023〕44号)你公司拒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于2024年1月23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十四条【细化标准】“第(二)项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第(三)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9000.00元),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可能向社会公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贵池支行(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秋浦西路6号,账号单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1316083029200039953)缴纳罚款,缴款前请先到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10办公室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通知单》,缴纳罚款后,应将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联系电话:0566—3214789。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