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领导干部(人员)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划分离任和接任领导干部(人员)的经济责任,增强领导干部(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池州市市管领导干部(人员)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人员),是指区委、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区委管理的镇、街道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区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领导干部(人员)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所在单位应当清理财政、财务、资产负债情况,离任领导干部应当清理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办理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手续。
第四条 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离任时单位基本财务状况,包括资产、债权债务、财政财务收支、资金结余等情况,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二)离任时部门或单位应结算未结算费用或应报销未报销费用且在账面上未反映的情况;
(三)离任时未完成的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投
资、融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经济事项的合同、协议及相关材料;
(四)离任时尚未了结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
(五)离任时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
(六)离任领导干部(人员)本人保管、使用和借用的公款公物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贵重物品和重要资料,包括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物品和文件、票据、电子数据等资料;
(七)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经济责任事项。
第五条 领导干部(人员)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程序:
(一)领导干部(人员)离任确定后,由区委组织部向离任领导干部(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发出《领导干部(人员)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通知书》,并抄送区纪委监委、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计局;
(二)离任领导干部(人员)及所在单位应在收到交接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清理有关经济业务,并填写《领导干部(人员)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书》,交给接任领导干部(人员)核实;
(三)接任领导干部(人员)收到交接书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好交接事项核实;
(四)交接准备工作就绪后,由离任领导干部(人员)所在
单位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同负责监督移交;
(五)离任或接任领导干部(人员)对经济责任交接事项如有异议,应当由其本人或单位向区委组织部提出书面报告,区委组织部根据情况商区纪委监委、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计局对异议事项进行审核;
(六)领导干部(人员)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书,经离
任、接任领导干部(人员)和监交人三方签字后,离任、接任双方及离任领导干部(人员)所在单位各执1份,并分别抄送区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委、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计局备案。区属企业领导人员交接资料还应当报送区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领导干部(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书和其他书面交接材料应装订成册,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由交接双方、所在单位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 离任领导干部(人员)移交的经济责任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由离任领导干部(人员)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离任和接任领导干部(人员)接到交接通知书后,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要求办理交接手续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组织部门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纠正。对离任交接中隐瞒重要事项导致交接不清并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干部(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离任交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线索或重大事项,应移交纪委、监委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池州高新区、平天湖风景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参照本办法执行,离任交接相关资料直接报送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