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基金监管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池州市医疗保障局、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若干工作的通知》(池医保秘﹝2024﹞38号)层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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