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3958083294/202404-00095 | 组配分类: | “双随机、一公开”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市场监管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4-16 |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牵头指导科室) |
检查单位 |
抽查对象 |
抽查基数和比例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时间段 |
1 |
2024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不定向抽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 |
企业个私监管科、各市场监管所 |
全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
抽查比例不低于3%。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加大对“一人多照”、“一址多照”等市场主体的抽查力度。 |
2024年7月至10月 |
2 |
2024年度全省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定向抽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 |
企业个私监管科、各市场监管所 |
大型企业 |
抽查比例50%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7月至10月 |
3 |
2024年度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价格行为抽查 |
明码标价、执行国家、省电力价格政策情况以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 |
价格监管科 |
非电网直供电主体 |
抽查比例50%。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9月 |
4 |
2024年度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价格行为抽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 |
价格监管科 |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 |
抽查比例50%。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9月 |
5 |
2024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直销行为抽查 |
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直销员招募的检查;直销员证的检查;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换货、退货的检查;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 |
执法中队 |
直销企业及分支机构 |
省局确定 |
根据直销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差异化抽取。 |
2024年4月至10月 |
6 |
2024年度电子商务平台情况抽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 |
市场监管科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抽查比例50%。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5月至11月 |
7 |
2024年度广告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抽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 |
知识产权保护与广告监管科 |
从事广告经营、发布业务的企业 |
抽查比例3%。 |
企业的抽查根据信用风险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10月 |
8 |
2024年度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情况抽查 |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 |
知识产权保护与广告监管科 |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
抽查比例3%。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10月 |
9 |
2024年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 |
质量监管科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比例25%;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比例40% |
根据获证企业分类结果,对AA、A、B、C类企业分别以不低于20%、不低于50%、不少于1次、不少于2次的比例和频次进行检查。 |
2024年4月至10月 |
10 |
2024年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 |
质量监管科 |
全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生产企业 |
全市35组,按15%比例抽取。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10月 |
11 |
2024年度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此项抽查检查事项“一业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已覆盖 |
|||||
12 |
2024年度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 |
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科、知识产权保护与广告监管科 |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
抽查比例7%。 |
根据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4年3月至10月 |
13 |
2024年度食品销售抽查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 |
食品监管科 |
风险等级评定为中等以上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
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4年4月至5月 |
|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 |
食品监管科 |
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 |
2024年5月至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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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 |
食品监管科 |
风险等级评定为一般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
2024年7月至8月 |
||||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 |
食品监管科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
2024年9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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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24年度餐饮服务监督抽查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餐饮服务经营者监督抽查 |
此项抽查检查事项“一业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工作计划已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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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 |
食品监管科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
抽查3%。 |
根据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4年7月至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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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24年度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此项抽查检查事项“一业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已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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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024年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抽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 |
食品监管科 |
批发、农贸市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
根据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4年4月至10月 |
17 |
2024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市局统一组织 |
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科 |
市场在售的食品 |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
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4年4月至10月 |
18 |
2024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此项抽查检查事项“一业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已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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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24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条件符合情况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 |
特种设备监察局、各市场监管所 |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
抽查比例100% |
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
2024年4月至10月 |
20 |
2024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此项抽查检查事项“一业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已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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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 |
标准计量科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抽查比例20%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9月至10月 |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 |
标准计量科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抽查比例20%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9月至10月 |
||
21 |
2024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此项抽查检查事项“一业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已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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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 |
标准计量科 |
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
抽查比例10%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6月 |
||
22 |
2024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 |
标准计量科 |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抽查比例3%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3月至6月 |
23 |
2024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 |
标准计量科 |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抽查比例3%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3月至6月 |
24 |
2024年度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抽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区局食品监管科发起 |
各市场监管所 |
以校园及校园周边为重点区域、中老年为对象的特殊食品经营单位 |
抽查比例50%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10月 |
25 |
2024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
基本情况及变更;体系文件;人员;报告和原始记录;仪器设备与场所设施;分包;能力验证;信息上报;证书标志使用;耗材储存及使用情况;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关注公正性情况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 |
质量监管科 |
省局发证的检验检测机构 |
按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要求进行抽取。 |
按《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要求进行。 |
2024年5月至10月 |
26 |
2022年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规范性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 |
标准计量科 |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 |
抽查比例:25%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5月至10月 |
27 |
2024年企业履行执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义务情况随机抽查 |
是否履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义务情况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 |
标准计量科 |
制造业规上企业 |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5月至10月 |
28 |
2024年度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社会团体 |
抽查比例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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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至10月 |
29 |
2024年度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抽查(商标代理) |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 |
知识产权保护与广告监管科 |
全省商标代理机构 |
抽查比例不低于3%。 |
根据《安徽省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对A类抽查比例为3%,B类抽查比例2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
2024年4月至10月 |
30 |
2024年度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抽查(专利代理)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 |
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
全省专利代理机构 |
抽查比例不低于20%。 |
根据《安徽省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对A类抽查比例为20%,B类抽查比例5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
2024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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