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MB1E42862W/202404-00005 | 组配分类: |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关于池州浩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亿米高性能增强纤维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4-1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池州浩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亿米高性能增强纤维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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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年产1亿米高性能增强纤维新材料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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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池州高新区棠溪大道以东、六峰路以北、九子路以东,两宗地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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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池州浩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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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影响评价机构: |
安徽保江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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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池州浩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亿米高性能增强纤维新材料项目位于池州高新区棠溪大道以东、六峰路以北、九子路以东,两宗地块,总投资21500万元,利用卡尔菲特产业园已建建筑面积为19200m²的两栋标准化厂房(2#、4#厂房)和1-2宗地 34988.6m²(52 亩,1#厂房)、1-4宗地 35497.4m²(53亩,5#厂房)的土地,新建建筑面积为20000m²标准化厂房两栋及配套建设供电、供水、环保、安全等设施,购置智能高速喷水织机、高速数控无梭织机、涂层机、自动穿经机、加弹机等设备2018台(套),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1亿米高性能增强纤维新材料生产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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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加强废气污染防治管理。厂区应科学规划布局,做到生产作业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生产作业区、仓库、料库等地面应硬化,厂内未硬化的裸土地块均应进行绿化。每台加弹机热箱的上下端口处自带两排吸烟管道收集加弹过程中的加热废气,经支管汇集到1根总管后经一套“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将浆丝烘干的烘箱上方的排气口用管道连接收集浆丝烘干废气,经一套“静电油烟净化器”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设置负压收集调胶间废气并通过管道连接涂布烘干箱排气口及在涂布烘干箱进出口设置集气罩收集涂层、烘干废气,收集的涂层废气经一套“水喷淋+静电油烟净化器+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同时,通过定期投加除臭剂等措施,降低废水处理站臭气排放。通过上述措施处理。确保加弹废气、浆丝烘干废气中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有组织排放限值;涂层废气中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参照《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表4中VOCs排放标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标准;厂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控制排放标准(GB37822-2019);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 2、加强废水污染防治管理。厂区排水应按雨污分流制进行设计建设,严禁违法乱排废水。生产废水经厂内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格栅+调节-隔油+混凝+两道高效气浮+过滤”)处理后回用,不外排;蒸汽冷凝水回用于生产补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城东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排入城东污水处理厂。 3、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优选低噪声、低能耗的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通过采取基础减振、封闭隔声、加强设备保养维护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在厂内5#厂房南侧应按要求建设一般固废暂存间(50m²)、污泥暂存间(100m²)和危废暂存间(20m²),危废暂存间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与管理。切实做好生产固废分类收集、贮存、处置与运输管理工作,不得在厂内长期堆存,不得再产生二次污染。废丝和废布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纤维渣经污泥间暂存后定期委托给九华电厂处置;废气治理设施收集废油、废活性炭、污水处理浮油和浮渣、废机油、废油桶、废包装桶、废片碱包装袋等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生活垃圾委托园区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5、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为:VOCs排放量不得超过1.3438t/a,COD排放量不得超过0.048t/a,氨氮排放量不得超过0.0048t/a。你公司应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禁超总量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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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情况: |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在池州市环境保护网进行了全本公示,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反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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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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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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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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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环保窗口 |
受理地点: |
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服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0566-2099996 |
电子邮箱: |
1193301801@qq.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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