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贵池区水利局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征收 > 征收结果
索引号: 11341802003285048R/202403-00015 组配分类: 征收结果
发布机构: 贵池区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名称: 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告知书(贵池区第202408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3-18
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告知书(贵池区第202408号)
发布时间:2024-03-18 10:30 来源:贵池区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池州市贵池区水利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802003285048R)(池州市贵池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
      你单位在池州市贵池区实施池州市贵池区乾隆庵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已通过贵池区水利局水土保持行政许可,许可文号 贵水保承﹝2024﹞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等规定,你单位应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人民币7058.4元。计征明细情况:应缴费基数8823平方米,征收标准  1元/平方米,减免性质《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第(七)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减免费额1764.6元。
      请你单位在开工前(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在项目开工前、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在建设活动开始前),到项目所在地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或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的相关事宜。
开采矿产资源的,除上述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外,你单位在项目投产后,需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按季度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矿产资源开采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井下开采类项目按销售额1‰计征,露天开采类项目按销售额1.5‰,已实行资源税改革的煤炭企业减半收费。
      联系人:汪宁静               电话:0566-2035065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