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5048R/202312-00090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名称: | 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贵水罚决字〔2023〕第11号) | 文号: | 贵水罚决字〔2023〕第11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12-12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当事人基本情况:池州鑫飞扬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570435****,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船舶基地,法定代表人谢飞:
经查你(单位)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长江河道滩地内修建建筑设施 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的规定,有以下证据证明:
1.勘验笔录与位置勘验图;
2.执法取证相关拍摄照片;
3.水事违法案件调查笔录。
本机关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贵池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贵池区人民法院 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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