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5048R/202312-00089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名称: | 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水罚决字〔2023〕第12号) | 文号: | 贵水罚决字〔2023〕第12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12-26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当事人基本情况: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贵池鑫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RRJQMX4,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园区,负责人吴伯禹:
经查你(单位)杆子岩水电站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 的行为,违反了《长江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的规定,有以下证据证明:
1.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控数据;
2.水事违法案件调查笔录。
本机关根据《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贵池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贵池区人民法院 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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