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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2003285048R/202312-00068 组配分类: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
发布机构: 贵池区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名称: 贵池区水利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2-20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贵池区水利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阅读次数: 来源:贵池区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3-12-20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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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工作职责

3  事故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警

3.2 事故报告

4  应急响应、处置和结束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应急响应

4.3 处置措施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保险赔付

5.3评估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物资装备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救护保障

6.6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监督检查与奖惩

7.3预案解释与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保证全区水利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抢险工作及时、高效、有序地进行,妥善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有效地防范各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贵池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水利系统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水利系统范围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失踪及其他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局直属各单位、在建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和落实应急预案。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工作相结合,做好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

1.4.2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区水利局的统一领导下,局属各单位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代建机构,下同)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负责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生产经营管理单位应认真履行水利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

1.4.3 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遵循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及时报告区水利局安委办,接受区水利局指导、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1.4.4 规范有序,保障到位。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规范应急管理和响应机制。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制定本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管理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到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人员、物资器材、措施等落实到位。

1.4.5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预防、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置、预案编制、应急培训和演练等常态化工作,提升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1.5 事故分级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较大涉险事故,是指发生涉险10人以上,或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需要紧急疏散500人以上,或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田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事故。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贵池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局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科室负责人组成。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水旱灾害防御站,承担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成立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2.2工作职责 

2.2.1 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导全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全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预警工作;水利行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牵头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2.2.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制定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责任,落实应急救援的具体措施;事故发生后,组织各参建单位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防止事故的扩大和后果的蔓延,尽力减少损失;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

局直属各单位应根据具体实际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组织,储备必要的救援物资。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其他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责任主体职责,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水利局备案;配备相应的应急人员和装备,每年定期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信息;事故发生后,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要科学施救,严防盲目施救。

2.2.3.现场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根据事故等级和相关规定,派出现场应急工作组。其职责是:了解掌握事故基本情况和初步原因,根据前期处置情况对救援方案提出建议,及时向派出单位或上级单位报告有关工作情况;积极配合区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2.2.4 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成立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3  事故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预警信息报送

局直属各单位、在建工程项目法人、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公众应当迅速向事故单位或区水利局报告事故发生征兆,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各种隐患和现场情况。

3.1.2 预警行动

区水利局接到可能导致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按照规定上报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和市水利局,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预防行动。区水利局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3.1.3预警信息处置

区水利局接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预警通知后,要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险情扩大和事故发生。

3.2 事故报告

3.2.1事故信息报告程序和方式

水利行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后,第一发现者应立即通知本单位负责人。本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水利局。区水利局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30分钟内报所在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和市水利局。

3.3.2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  应急响应、处置和结束

4.1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发生超出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4.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发生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2)发生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跨市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发生需要省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4.1.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 I级应急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发生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3)发生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发生跨省行政区域、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5)发生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4.2应急响应

按照《池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级响应的原则,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级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Ⅲ级或市政府决定处置的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市级有关部门视情况派人参加。原则上,上一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下一级应急响应行动必须启动。

水利行业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及险情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和市水利局应急指挥部按相应生产安全事故预案组织实施。接到相应事故报告后,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区应急指挥部和市水利局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启动本预案,组织相关应急队伍和专家组赶赴事故现场,立即按本预案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全力以赴地开展前期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及

时向区政府和市水利局报告。

4.3 处置措施

4.3.1前期处置措施

对即将发生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区水利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按有关规定预测事故类型、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向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及市水利局报送信息。

发生水利行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区水利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派出现场应急工作组,迅速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实施紧急疏散、划定警戒区域,实施必要的管制措施,维持社会治安;组织搜救和救治受伤人员;保护现场,排除隐患;要做到科学、有序实施,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控制事态发展;向应急领导小组及时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和工作建议。事故单位要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科学施救,绝不盲目施救;要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疏散交通等原因移动了的现场物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3.2事中处置

区水利局在前期处置的基础上,待上级应急指挥部就绪后按照上级政府或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部署,积极开展全力配合上级做好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4.5 应急结束

当应急救援完成,事故现场得到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最高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分析,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后险,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现场最高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清理、监测,续排查隐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和家属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依法对征用的应急(场所)的所有人员给予补偿;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

5.2保险赔付

相关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进行理赔。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经费,由事故单位负责。暂时无法负责的,采取政府审批、财政垫支方式处理,待处置结束后,事故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承担。

5.3评估报告

水利行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由区水利局报送事故情况评估报告,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在1周内向区政府提供书面总结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险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险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由相应事故应急指挥部按规定向同级政府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水利局应急领导小组有关人员和成员单位负责人的电话要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6.2 物资装备保障

贵池区水利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配备工程抢险、个人防护等各种装备,明确预备调用的民间装备,确保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资金和物资供给。要做好装备的日常管理和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状态,并及时更新补充。

6.3 应急队伍保障

局直属各单位、在建工程项目法人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要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组建相应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经常性开展培训和演练,做到反应快速、常备不懈。

6.4 交通运输保障

在应急响应期间,水利局应急领导小组和各级救援机构要积极协调事发地公安、交通等部门提供交通支持,保证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及时调运。

6.5 医疗救护保障

水利局应急领导小组和各级救援机构在应急响应期间,要积极协调事发地就近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确保医疗救护队伍适时进入现场救治。

6.6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6.6.1 宣传教育。局直属各单位、在建工程施工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要按规定向职工和从业人员说明生产及生活场所的注意事项、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切实提高全员安全素质。

6.6.2 培训。局直属各单位、在建工程施工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上岗培训和常规性培训,做好应急指挥机构、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等有关人员的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处置和应对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6.6.3 演练。局直属各单位、在建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级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由本级应急管理机构对演练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区水利局提交演练报告。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1.1本预案由区水利局组织制定和实施。

7.1.2局直属各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单位、在建工程建设和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的应急预案,并

及时进行修订,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7.2监督检查与奖惩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生产安全事故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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