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吴信喜,身份证号码:3****************4,与女方当事人(持“李春芬”身份证件,证件号码为:5****************6),于2008年6月2日在贵池区婚姻登记处窗口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结婚证(结婚证编号:皖池贵池结字第01080****号)。
吴信喜于2023年12月20日向贵池区民政局提出与“李春芬”的婚姻无效,要求撤销与“李春芬”结婚登记。
根据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秋江派出所出具的案件情况说明和我局核实表明:与吴信喜结婚登记的另一方当事人,系利用虚假信息、骗取结婚登记。
据此,本机关认为,该结婚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文件要求,本机关决定:
撤销贵池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于2008年6月2日办理的吴信喜与“李春芬”的结婚登记(结婚证编号:皖池贵池结字第01080****号)。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贵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贵池区民政局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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