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738926061m/202312-00018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贵池区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2023年贵池区应急管理局公共服务清单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12-19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贵池区应急局调整后公共服务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 理 依 据 | 实施机构(科室) | 备注 |
1 | 地质勘探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第十九条第二款: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备案。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科 | |
2 |
建立安全培训机构备案 |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五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2.《安徽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皖应急〔2021〕155号)第十三条:安全培训机构建立时,应当将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条件报送属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已报告的培训机构发生注销等变更行为的也需向属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安全培训机构对安全培训条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纳入培训机构信用体系管理。 |
局办公室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